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二戰後,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依據法令,調整地方制度,各行政機關派遣州廳接管委員會接管,臺北市各機關則由臺北市政府辦理。由於二戰結束後的政治理念變化極大,日本時代所遺留的廳舍大多更改原先用途,民國三十四(1945)年十月二十五日,原臺北州廳舍由臺北市辦理接收後,交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規畫。由於原臺灣總督府於二戰末期遭受轟炸,損毀多處,不堪使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無法選擇該處辦公,退而求其次,乃將原臺北市役所廳舍(今行政院廳舍,位於當時中正路北側)及對街的原臺北州廳舍(位於當時中正路南側)合併,共同為當時台灣最高行政機關的辦事處,兩者距離相近,合併面積始足堪使用。由於臺北市役所廳舍較新,昭和十二(1937)年完工,且是RC構造,樓地板面積也較廣,處處都比臺北州廳舍大而堅固,因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主要辦公處所以原臺北市役所廳舍為主,而臺北州廳舍則為教育處及衛生處的共同辦公處所。民國三十六(1947)年五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臺灣省政府,教育處改為教育廳,衛生處名稱不變,仍在原處辦公。由於當時兩棟廳舍都屬於臺灣省政府,因此以使用機關的名稱命名,臺北州廳舍與臺北市役所舊址,合稱「省府大廈」,臺北市役所舊址稱北棟,臺北州廳舍稱南棟。後衛生處遷出,建設廳移入,仍然合併辦公。   

民國四十六(1957)年六月,中華民國政府為疏散中央與地方各行政機關,乃將臺灣省政府遷移到南投縣中興新村,原臺北州廳舍遂改為臺灣省政府臺北連絡處。旋因行政院入駐原臺北市役所,對街的原臺北州廳舍就歸畫為監察院辦公處所,省府連絡處遷移,原臺北州廳舍從民國四十七(1958)年八月改為監察院廳舍至今

民國八十四(1995)年三月二十八日,臺北市市政會議通過民政局提列三十處歷史性建築為古蹟,其中包括監察院廳舍,評定等級為最高級的第一級,與總統府、省立博物館等相同;民國八十七(1998)年七月三十日,經內政部公告指定「總統府」、「監察院」、「行政院」、「臺北賓館」、「司法大廈」同為國定古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