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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視覺障礙應考人報考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提出需要試題放大至20號字體的請求,而考選部卻只願提供「固定規格之放大試題」。監委王幼玲指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合理調整是指根據具體需要,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考選部允應加強公約教育訓練,重新檢視現有應考人權益維護的機制,避免陷於對身心障礙者歧視的爭訟。

  • 日期:108-03-15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有視覺障礙應考人事先提出需要試題放大至20號字體的請求,而考選部卻只願提供「固定規格之放大試題」,致影響其平等應考之權利。考選部是否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第2條第2項拒絕提供合理調整,而構成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歧視?監察院於108年3月14日上午召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由監察委員王幼玲提出之調查報告,就身心障礙者應考權益維護措施機制之建立,請考選部確實檢討改進,並請行政院就合理調整原則及審查程序督同所屬研議見復。
監察委員王幼玲指出,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法(下稱身權法)、CRPD、CRPD施行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到「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合理調整是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不受歧視、平等基礎,有效充分參與公共事務」、「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及「身心障礙者權益受侵害時依法提起救濟管道主張權利」。本案視覺障礙應考人理性評估及綜整過往自身經驗,提出合理調整具體可行的需求,考選部以維護考試公平,強調影響審查基準及不宜分殊化處理作為拒絕理由,顯然對CRPD的合理調整的內涵認知不足。考選部負責國家考試,允應依據CRPD的合理調整規定,重新檢視現有應考人權益維護的機制,建立操作流程,提供公平無歧視的應考協助措施,維護身心障礙者應考權益。
調查報告指出,CRPD規範締約國有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亦給予身心障礙者對合理調整的提供,享有相對應的法律上請求權,CRPD已將「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擴張到「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意即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係構成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進而違反CRPD。且按CRPD施行法第2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本案視覺障礙應考人向考選部申請放大試題至20號字體之請求涉及合理調整,其落實上則需要立法明文規範,然目前我國對於合理調整原則及審查程序闕如,允宜由行政院督同所屬研議訂定具體規範,以利遵循。
監察委員表示,考選部以放大試題字體將造成闈務工作增加1.44倍及為求考試公平無法將試題字體分殊化放大為由,僅同意提供固定規格之放大試題,惟是否構成CRPD第2條第4項所稱:「過度或不當負擔」,需負舉證責任。本案視覺障礙應考人向監察院說明其報考經濟部辦理之新進人員考試,提出申請放大試題字體至20號字體,經濟部亦協助調整至28號字體以上。且大考中心過往亦有提供放大字體之案例,分別為106年音聽考試放大30號字體,及107年學測審查通過申請的數學科放大到48號字體。考選部負責國家考試,允應依據CRPD的合理調整規定,重新檢視現有應考人權益維護的機制。
又,監察委員表示,合理調整需要身心障礙者向調整義務人提出申請,調整義務人於收到身心障礙者之請求後,必須與身心障礙者進行討論,以確定可以採取哪些必要之調整措施。本案視覺障礙應考人係透過理性評估及綜整過往自身經驗,提出考試書寫、閱讀之合理調整具體可行的需求,然與考選部間之溝通不足,致考選部未能充分理解其特殊狀況;故對於身心障礙應考人提出之特殊需求,考選部允應確實瞭解其障礙狀況,完備資訊以供審議委員充分考量判斷,且應確實讓身心障礙應考人充分瞭解所申請之應考權益維護措施內容,並應充分溝通,避免類此爭議案件再生。監察委員王幼玲指出,CRPD施行法第8條第1項規範:「身心障礙者受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之權益遭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侵害之權益係屬其他我國已批准或加入之國際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者,亦同。」身心障礙者權益受侵害時,依法可以提起救濟管道主張權利,考選部應該避免陷於對身心障礙者歧視的爭訟。